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市銀行業二手房貸款業務,維護銀行業和二手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二手房貸款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章程》,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各會員單位在辦理二手房貸款業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防范二手房貸款業務風險,維護二手房貸款業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恪守商業道德,切實保障銀行資金安全。
第三條 各會員單位在辦理二手房貸款業務時,應對二手房進行價值評估。堅持二手房貸款業務標準,綜合考慮二手房價值及貸款申請人還款來源、還款意愿及還款能力。
第四條 各會員單位應根據房屋管理行政部門的要求憑網簽合同受理二手房貸款申請。嚴格利用房屋交易權屬管理系統的二手房交易信息(網簽信息)輔助貸款審批。
第五條 二手房貸款資金只能在辦妥抵押登記后發放至賣房人(原產權人)賬戶。不得再受理委托公證第三方收款的個人再交易貸款,不得將貸款劃至除賣房人(原產權人)之外的第三方賬戶上,不得發放到除賣房人(原產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賬戶(包括產權人配偶)。若原產權人為多人的,貸款資金可轉到任一原產權人的賬戶。
第六條 堅持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后放款,禁止僅憑交易合同、過戶回執、抵押受理單及其他回執辦理放款。嚴禁以信用貸款等方式變相發放未辦妥抵押的二手房貸款。
第七條 本公約不包括因贈與、繼承、產權調換、拍賣、作價入股、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發生的權屬轉移行為。
第八條 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督促員工嚴格遵守二手房貸款業務相關制度規定,及時制止和防范各種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會員單位均有權利和義務對會員單位履行公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向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反映有關情況,向協會投訴和舉報違約行為。任何投訴和舉報一經受理,被投訴和舉報單位均應無條件配合調查。
第十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單位,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將根據相關程序,視違約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警示并責令限期整改;
(二)對其進行內部通報批評;
(三)暫停、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報請重慶銀保監局采取監管措施。
第十一條 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并對會員單位執行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公約修訂稿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暨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原公約,新加入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將被視為承認并受本公約約束。
第十三條 本公約由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〇二〇年五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