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制止和糾正各種侵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改善會員單位經營環境,促進實現會員單位的穩健運行,適應銀行業發展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維權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嚴重失信人對相關會員單位的下列權益受到侵害:
(一)會員單位金融債權受到侵害的;
(二)會員單位經營權受到侵害的;
(三)會員單位物權受到侵害的;
(四)會員單位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
(五)會員單位名譽權受到侵害的;
(六)會員單位其他權益到侵害的。
第三條 本公約的維權工作應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對造成整個行業權益受到侵害的,應通過會員單位集體認定、協調一致和聯合行動的原則,依靠行業力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會員單位可共同制定和修訂有關維權方面的制度和公約等。
第五條 建立嚴重失信人信息溝通與情況通報制度。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召開專題協調會、高層聯席會議及協會網站披露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信息共享。
第六條 建立行業聯合維權工作制度。協調落實針對嚴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措施。各會員單位依據相關法規或約定,共同提出并認真履行聯合懲戒措施,及時向有關各方通報情況。
第七條 開展防治、懲戒侵害會員權益行為的聯合調研,調查和客觀評判侵害會員權益行為人的信用狀況,并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立法、司法建議等方面加強合作。
第八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交流溝通,共同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在有關會員的重大問題、重大事件的宣傳與訴求上,應盡量采取聯合行動,協調配合,最大限度地爭取公眾和媒體的理解與支持。
第九條 對侵害會員權益行為的認定、申報和制裁,實行會員單位申報、集體認定、同業制裁、統一執行的維權操作規程。
第十條 聯合維權措施包括:
(一)內部通報:根據協商結果,將有關侵害會員權益行為的情況向各會員單位發出內部通報。
(二)警示通知:對會員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維護的,可向侵害會員權益責任人發出警示通知。
(三)實行同業制裁:對不履行相關義務侵害會員權益行為的,應實施同業制裁。各會員單位接到同業制裁實施決定后應及時通知所屬機構執行。
(四)實施公開曝光或報請監管部門處理:對被同業制裁的侵害會員權益責任人中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通過媒體公開披露,或向政府和有關司法部門反映,并報請重慶銀保監局等進行處理。
(五)其他方式:根據侵害會員權益行為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實施維權。
第十一條 在會員實施聯合制裁過程中,如被制裁人對侵害會員權益的行為進行了切實整改并取得實際效果的,可撤銷有關制裁。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各會員單位應履行本公約以及根據本公約制訂的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義務。對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會員單位,按照同業有關公約和實施細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作用,負責會員維權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溝通。
第十四條 本公約修訂稿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暨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公約修訂稿生效后同時廢止原公約,新加入協會的會員單位將被視為承認并受本公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由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〇二〇年五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