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重慶市銀行業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依法合規經營,維護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章程》,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公平競爭原則,注重風險防范,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恪守商業道德,切實保障銀行資金安全。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第三條 堅持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標準,以借款人收入來源為基礎確定貸款額度,嚴格執行向優質的、有還款能力的個人發放貸款的規定。
第四條 嚴格執行面談、面簽制度,通過面談掌握借款人真實的購房意愿、購房行為和還款能力。
第五條 堅持雙人調查和通過借款人所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等第三方進行調查,核實各項權證和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六條 堅持辦結抵押登記手續后放款,停止僅憑購房合同、合同備案證明、過戶回執、抵押受理單及其他回執辦理放款。嚴禁以信用貸款等方式變相發放未辦妥抵押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七條 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督促員工嚴格遵守個人住房貸款相關制度規定,及時制止和防范各種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會員單位均有權利和義務對會員單位履行公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向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反映有關情況,向協會投訴和舉報違約行為。任何投訴和舉報一經受理,被投訴和舉報單位均應無條件配合調查。
第九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行,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將根據相關程序,視違約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警示并責令限期整改;
(二)對其進行內部通報批評;
(三)暫停、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報請重慶銀保監局采取監管措施。
第十條 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并對會員單位執行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公約修訂稿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暨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原公約,新加入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將被視為承認并受本公約約束。本公約由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〇二〇年五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