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原中國銀監會關于推動建立企業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的要求,防范企業集群風險,避免對企業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維護重慶市銀行業權益。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關于推動建立企業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指導意見》,結合重慶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目的是:通過推動建立企業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加強銀行之間、銀企之間信息溝通與交流,促進會員單位提高授信業務風險管控水平,避免對企業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防止風險放大。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重慶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全體會員單位。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凡對公客戶(集團客戶和單一法人客戶)提供融資授信總額達到或超過20億元(含20億元)人民幣及等值外幣,參與授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達到兩個(含)以上,原則上應成立債權人聯席會,溝通信息、分析風險、研究措施、維護債權。
第五條 為便于監測和加強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會員單位應按照重慶市銀行業協會關于授信統計有關要求,統計并向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報送本行“真實、準確、完整”的對公客戶(集團客戶和單一法人客戶)授信及業務明細等信息。
第六條 協會根據重慶市銀行業授信統計結果及監管部門的預警信息,以及會員單位的申請,及時協調、督促、指導相關參與融資、授信服務的會員單位成立債權人聯席會。具體工作由協會秘書處相關部門承擔。
第七條 債權人聯席會的主要職責是: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定期通報客戶的授信總額和貸款情況,以及客戶的經營管理、并購重組、上市、重大項目投資、金融衍生品交易、發展規劃、對外擔保、關聯交易、交叉違約等重要信息;分析研究授信風險及其防范措施;協商、起草和簽訂銀企協議;協商制定客戶授信總額聯合管理及債權維護方案;研究決定維護債權安全工作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債權人聯席會主席單位由融資份額最大的會員單位擔任,若融資份額相等,可由為客戶開立基本結算賬戶的會員單位擔任,或通過協商產生。
第九條 主席單位負責牽頭組織成員單位建立債權人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如有情況,可隨時召集會議。
第十條 債權人聯席會成員單位不得隱瞞可能導致損害其他成員單位合法權益的重要信息,也不得向客戶泄露、暗示應在成員單位內部保密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條 債權人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向重慶銀保監局和協會報告授信管理工作情況;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應隨時報告。
第十二條 債權人聯席會組建之后應加強與協會的溝通聯系。協會應進行指導和協調。同時,可邀請重慶銀保監局有關部門人員進行指導。
第十三條 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嚴格執行利率政策。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銀行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第十四條 在聯合管理過程中,應遵守商業道德,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竊取同業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機構的商業機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計成本地爭攬客戶,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六)向其他會員單位的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五條 實施聯合管理、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采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六條 在聯合管理中,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檢查、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對本細則執行情況開展會員單位自查和協會抽查。
(一)會員單位自覺開展自查工作,每年組織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會員單位應指定相關部門作為自查的組織管理部門。會員單位的自查報告應報送協會;
(二)協會每年視情況安排相關抽查,由協會秘書處會同有關專業委員會組織實施,并在事后向會員單位及時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對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投訴,并收集、匯總社會公眾傳媒對會員單位的報道。
第十九條 協會對未按規定執行的會員單位,應及時報告重慶銀保監局進行處理。本著公開、客觀的原則對執行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各會員單位應互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協會舉報。協會要認真受理、查證,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細則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單位,協會可按章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修訂稿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暨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細則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〇二〇年五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