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關于規范銀行業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結合貫徹落實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精神,結合重慶實際情況,經廣泛征求會員單位特別是銀行機構的意見和調查研究,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各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進一步促進重慶銀行業支付和受理市場良性發展,維護重慶銀行業整體良好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二條 各會員單位應嚴格落實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相關管理要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應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會員單位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單位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明確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限額管理措施,有效防范與化解潛在的互聯網商戶風險與套現交易發生。每月應與支付機構進行賬務核對,發現客戶備付金被擠占挪用或其他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會員單位原則上不得向第三方支付機構開放銀行卡跨行收款交易接口,嚴禁未經銀聯轉接而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直接發送會員單位(發卡行)進行授權交易。若確因創新業務發展需要開放銀行卡跨行收款接口的會員單位,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重慶市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提出申請,并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討論同意通過后,授權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受理,銀聯重慶分公司將雙方共同提出的申請上報中國銀聯總公司,經評估審核并簽訂協議后開展相關業務。
第五條 各會員單位在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合作時應以不違背支付價格基準為底線。明確各項業務合作中雙方利益分配,不得損害其它發卡行機構利益,維護收單業務的市場秩序與規范,確保各會員單位發卡機構收益,杜絕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各會員單位開辦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合作時,應明確收單機構對實體特約商戶落實本地化經營和管理,不得跨省域開展收單服務;對于連鎖式經營或集團化管理的特約商戶,允許收單機構總對總簽約,但仍需由商戶所在地收單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屬地化管理和服務,以確保收單機構對銀聯卡特約商戶的服務質量。
第七條 各會員單位新開辦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合作時,應嚴格按照《自律公約》和本辦法開展業務合作。已經開辦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合作的會員單位應將合作情況按要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等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備。已于2014年5月1日前按《自律公約》相關條款完成業務規則調整的,應及時對照銀監發〔2014〕10號文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嚴格落實。
第三章 檢查監督約束措施
第八條 重慶市銀行業協會對違反《自律公約》和本辦法的行為將依據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調查。
第九條 除《自律公約》明確的處罰措施外,對于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會員單位向第三方支付機構開放銀行卡跨行收款交易接口等違規行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一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經重慶市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開始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