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重慶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Q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渝銀行業金融企業(機構)自愿組成的,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重慶市銀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黨章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重慶銀行業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重慶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重慶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協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以下簡稱重慶銀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并以單位會員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同時接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本協會注冊地為:中國重慶。辦公住所為:重慶市江北區江北城西大街27號金融中心A座30樓。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并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重慶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重慶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配合職能部門制定本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認證資格考試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于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并及時報告重慶銀保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重慶銀保監局,并做好重慶銀保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及其實施細則,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參與重慶銀保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重慶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重慶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重慶銀保監局反映涉及重慶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于重慶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重慶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重慶銀保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實施重慶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重慶銀行業聲譽。
第九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開展與重慶證券業、保險業,以及融資擔保、小貸等行業協會的交流;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重慶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擁護本協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經重慶銀保監局或報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市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依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合作的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專業服務機構;
(五)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復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簡歷、協會要求的其他資料等。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并參加協會活動;
(二)協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單位的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三)受理申請后,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協會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并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本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本協會的有關詢問和調查,并提供本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時受阻的,有權向協會監事會反映。
第十七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八條 本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后,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五)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或違反協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有關準則,經勸告教育仍不糾正的,根據情節輕重可進行下列處理:
(一)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二)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四)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極其嚴重的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聯絡員制度。各會員單位辦公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聯絡員代表會員負責溝通、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協會的發展方針和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及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九)審議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事項;
(十)審議批準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單位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調整,由繼任者接任。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查批準會員的入會申請;
(六)審定行業自律公約及相關制度;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九)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機構主要人選;
(十)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一)制定本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二)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或監事會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經會長、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監事由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
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和權利行使方面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交給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主持監事會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部門。采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干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
第三十七條 理事、監事單位應根據秘書處的需要,向秘書處派駐具備良好政治素質、勝任本職工作、高度敬業精神和熱愛協會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按工作需要和人員結構與委派單位協商確定。重慶銀保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鑒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做出安排時,應將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或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可提前解聘或要求其派駐單位重新選派。秘書處負責人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研究并報重慶銀保監局審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會指定臨時負責人或提前改選。
第五節 專業(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機構
第四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重慶銀保監局審核同意,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同意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專業(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可由會員單位部門負責人、協會副秘書長或秘書處部門負責人擔任。主任由專業(工作)委員會推薦,專職副會長提名,理事會審定和聘任。
第四十一條 各專業(工作)委員會要在制定有關業務規范、公約及實施細則、業務制度、信息溝通、業務協調、調查研究、培訓教育、會員權益維護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年度工作計劃應報理事會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有關機關審核同意,可依法發起設立其他有利于協會履職的機構。相關主要負責人由秘書處提名,經協會辦公會研究,專職副會長審定。
第六節 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長一名。
協會會長、副會長在理事中推選,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協會專職副會長由重慶銀保監局推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輪值,由專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及協會發起設立的其他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由重慶銀保監局推薦人選,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五年。報重慶銀保監局審查同意,重慶市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十八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設部門開展工作;
(三)經協會辦公會研究,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經協會辦公會研究,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組織協調專業(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根據分工落實相應職責,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由一名副秘書長代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于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重慶市銀行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重慶銀保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國銀監會黨委辦公室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原中國銀監會《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由黨組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協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協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協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接受政府機構的拔款,以及承辦政府部門的委托事項而獲得的收入;
(四)協會開展的各種業務咨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單位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管理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發展需要,每年年初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
第六十條 本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按要求公布、報告有關使用情況。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制度辦法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進一步完善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經重慶銀保監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重慶市民政局核準。重慶市民政局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重慶銀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七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重慶銀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本協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重慶銀保監局和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5月28日第19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重慶銀保監局審查同意,經重慶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經重慶市民政局2019年9月18日核準生效)